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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二)

 
3、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新法增加如下新规定(第58~64条):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者注: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这个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1十万元,一杆枪,就可以当董事长。传说中的“王侯将相,宁有重乎”?嘿嘿。
4、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修改前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新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点评:修改前也设立股份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但募集设立只适用于"国企改建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而新法摒除了这一限制,设立所有股份公司均可采用这两种方式。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目均发生变化
新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修改前为2个以上50个一下股东组成,主要是因为新增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的有关规定,所以如上修改)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修改前要求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
1、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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